北京违规生三孩征收入3到10倍抚养费
北京违规生三孩征收入3到10倍抚养费
为配合二孩政策,市政府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出调整,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昨天起,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原《办法》中提到,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草案送审稿中改为,“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记者获悉,原《办法》中提到,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草案送审稿中改为,“对非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当事人,每非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征收。”
草案送审稿还明确了“生育子女数”是指当事人双方曾生育和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9月18日至10月17日。市民可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fzec@bjfzb.gov.cn。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涉及条款
第一条
修改内容
为了规范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涉及条款
第三条
修改内容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涉及条款
第五条
修改内容
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对非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当事人,每非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征收。
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两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涉及条款
第十七条(增设)
修改内容
当事人子女的数量,指当事人双方曾生育和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条款
其他
修改内容
将原条文中“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修改为“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违反规定生育”统一改为“不符合规定生育”。